可约定跨区域管辖流动性违法行为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近日颁布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的14类行政处罚权,涉及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停车管理等方面。
流动性违法行为可共管
地域管辖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但城管执法经常面临当事人在相邻执法区域进行流动状态的违法活动。为提高执法效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类似流动无照经营等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这样就弥补了地域管辖的管理漏洞,并在制度上保证了对流动违法行为的无缝隙管理。
城管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此外,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刁难殴打当事人将究责
办法还明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财物或宴请等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
被扣财物禁使用或损毁
针对以往城管执法中偶发的损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现象,办法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妥善处置。(记者郭爱娣)
■新闻附件
·城管执法机关14类处罚权
执法权限 主要查处的违法行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查处擅自摆摊设点、堆物堆料,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等违法行为
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
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查处城市供水、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查处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取水,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等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查处未按规定砍伐、移植树木、损毁树木等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查处露天焚烧易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等违法行为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查处非法捕鱼、游泳等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查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围不进行围挡,随意抛撒施工垃圾等违法行为
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查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备案、将已建成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查处非法从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业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