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4 来源: 国际在线()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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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由于刘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
33岁的刘某是北京市人,户口一直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2005年11月,刘某有了儿子,刘某之妻户口在河北,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北京,可是当他到派出所上户口时,被告知必须有住房证明才能落户,他由于没有住房而不能办理。
2006年元旦下午5点多,刘某看着儿子,又开始为上户口的事情发愁。他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如果孩子上不了户口,以后就是黑户,会受到歧视,与其这样还不如让孩子早点解脱。”想到此,刘某突然从床上抓起出生仅43天的孩子,当着妻子的面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回过神来的妻子把孩子抢过来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孩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患有重度抑郁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刘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刘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认罪态度好,对其作了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