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洛阳市新安县一民警因对一名10岁孩子刑讯逼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6年后,这个民警还在县刑警队工作,仍然是正式民警。接到读者投诉后,记者前往洛阳调查。
昨天上午,记者在洛阳见到了投诉人,据他说,从1997年,王书庆任新安县公安局刑警队侦察员。2000年7月31日晚12时,正在新安县公安局刑警队值班的王书庆接管了一件盗窃案件。为获取口供,找到失窃财物,王书庆以“盗窃嫌疑”对年仅10岁的新安县城关镇学生赵某进行威逼、恐吓、上铐,并用手铐和皮带将赵某双手吊在值班室的双层床上,还用警用橡胶棒对赵的臀部、小腿和胳膊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赵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至次日早上6时许才通知赵某的家长将赵领走。后来,赵某在新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5天。
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00年8月11日,王书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2000年11月16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0]新刑初字第130号):王书庆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学生赵某经济损失1650元。
投诉人说:“没想到他现在还是警察!我们查过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更不能当警察。”
据了解,在这期间,王书庆曾在新安县李村乡派出所任职,去年又调到新安县公安局刑警队。
据记者了解,王书庆因刑讯逼供被判过刑后,新安县纪检委曾给王书庆记大过处分,新安县人事局还将王书庆科员身份降为办事员二档。但是,新安县人事局并没有做出过将王书庆辞退的决定。
昨天下午6时,记者联系到新安县公安局局长马运涛,他说,王书庆目前的身份是新安县刑警队正式民警。
记者问:“据说他被判过刑,为什么还能当警察?”马运涛以电话说不清为由,挂了电话。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同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新安县公安局、人事局在对王书庆的处理上是错误的。
评论:坐过牢的人竟能当警察? 那里来的神通广大
作者:罗瑞明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一民警因对一名10岁孩子刑讯逼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6年后,这个民警还在县刑警队工作,仍然是正式民警。接到读者投诉后,记者前往洛阳调查。
警察是个崇高的职位,肩负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警察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毫无疑问应该是高尚的,队伍必须是纯洁的,对一个不谙世道的孩童进行威逼、恐吓、上铐,并用手铐和皮带将赵某双手吊在值班室的双层床上,还用警用橡胶棒对赵的臀部、小腿和胳膊等部位进行殴打,致赵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因而犯有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的罪犯,毫无疑问应该从警察队伍中清除出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从警察到罪犯,从正面走向了反面,还能连续六年呆在警察的位置上,至今还“坚守岗位”,看来这位警察不同寻常?
警察犯罪被判刑,其性质是很严重的,不仅玷污了公安的形象,败坏了公安的名声,而且给人民造成了危害,如此狠毒的对一个年仅十岁的小孩下手,可见其品行道德的恶劣。可是想不到的是,这种触犯刑律的人居然一边接受改造,一边耀武扬威继续执法,他能行使什么权,能执行那门子法?他有什么权力去执行公务?这真是天大的笑话。
按照《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同时,《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是执法单位,却有法不依,把罪犯仍然当警察使用,这是对犯罪人的慈善呢,还是严重违反法律?人事部门是专门管理公务员的机构,人事局没有按照《公务员法》做出辞退的决定,任罪犯继续留在原单位,难道他们不知道不依法办事是错误的吗?
一个罪犯服刑期间和服刑之后长期留在不该呆的要害部门,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这警察哪来那么大的神通,能使法律的明文规定奈何不了他?公安、人事部门为什么有法不依,放其一马?这里面的奥秘恐怕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
公安部门是个严格执法的单位,其内部的纯洁性异常重要,如果让一个劣迹斑斑的害群之马混在其中,可想而知,后果是多么的严重。指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旧病复发或者变本加厉做出危害社会的事,这样的定时炸弹不及时清理,不仅难向公众交代,难向受害人的亲属交代,也违反了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