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道德可区分为两大形态。企业必须遵循的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可划为第一形态的范畴。对于这一形态的企业道德,企业必须遵守,在这里,“作为”是企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为”则是企业的“缺德”,应予以惩治。此外,社会上也存有超越“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因企业的良知和自我觉悟而认同并遵循的行为规范,则是企业道德的第二形态。
现阶段我国企业道德建设应该以第一形态为重点,而要使这样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必须使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充分博弈。所以,完善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制度与非制度约束力体系是现阶段企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路径所在。 从“黑砖窑”和“太湖蓝藻”事件,到这些年来始终围绕在我们身边的各式各样的假冒伪劣产品,国人系在中国企业问题上那根敏感的神经,一次次因企业道德的缺失而被重重地拨动。关注、探讨中国企业的道德问题一时热情如潮,见仁见智。
对于企业道德这一概念,最为宽泛的界定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企业(企业决策者)是企业道德的主要承载者,为方便起见,可不考虑一般员工的个体行为来分析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于企业道德,有三个基本问题是必须澄清的:企业为什么要遵守道德?企业道德是否有差异?企业道德建设的路径如何? 第一,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种包含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和协作组织,它存在的原始目的是获取一种比个体劳动更大更稳定的收益。要达到此目的,企业必须借助资金、土地、厂房、设备、社会制度、环境等客体性资源和劳动力、管理、市场需求等主体性资源。这意味着企业必然享有来自系列资源供应者即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供应商、政府、社区、环境等)的权利。按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的判断公理,企业天生就是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统一体。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以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来实现对系列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成为企业道德的一般由来。比如,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员工的报酬、生产销售安全可靠的产品等行为就是天经地义的选择。进一步可以判断,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都应有各自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只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各自道德行为的质和量有所不同。比如:一家造纸企业就应该比一家咨询策划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大企业比小企业通常该有更全面、更规范的道德约束。 第二,关于企业道德的差异性问题或层次性问题,笔者认为可区分为两大形态。前文所言,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企业必须遵循的一定行为规范可划为第一形态的企业道德。对于这一形态的企业道德,企业必须遵守,不可逃避。“作为”,是企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为”,是企业的“缺德”,应予以惩治。此外,社会上也存有超越“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因企业(企业决策者)的良知和自我觉悟而认同并遵循的行为规范,我们称第二形态的企业道德。
比如,2006年6月,世界第二富豪沃伦·巴菲特将个人财产的85%约370亿美元捐赠给了盖茨基金会,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笔慈善捐款。显然,如果认为巴菲特这样做是为其所掌控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捕获民心和树立品牌,恐怕很难让人认同,因为巴菲特及其公司在社会中早已声名显赫,不必要用如此之大的投入来实施市场推广;而从企业决策者——巴菲特先生不图回报的利他精神境界的角度去解读可能更准确可信。这两种形态的企业道德的根本区别是前者以对利润的追逐为前提,后者以利他的精神追求为前提。在现实中,二者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容易、也不必要分辨。比如,一般企业向希望工程捐款,就很难区分哪些钱是属于遵守第一形态企业道德(对企业所享有的美誉度、知名度等权利的回报),哪些钱是属于遵守第二形态企业道德。但在理论上做这样的形态划分,能有利于在现阶段准确、有效地推进企业道德建设。 第三,关于企业道德建设问题,首先应该把持历史的与进化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我们正处于物的稀缺性依然存在的商品经济社会,人们普遍的理性选择会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而利他的精神追求一般意味着物质利益的损失,因而决定了多数企业决策者会以企业道德中的第一形态为选择取向,这是现阶段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当然,并不排除少数有利他的精神追求的企业决策者和一般企业决策者身上偶尔闪烁的“利他”火花,但这不是现阶段主流。 从进化的观点看,正如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在《制度经济学与人类进化》一文中所阐述的:这个社会合约的建立必定是许多代人,反反复复博弈的结果。若是把企业对第一形态企业道德的遵守看成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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