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点建议:私人经济的历史定位
为此,我提出三点建议:
1.给“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正名,不再回避所有制,不再讳言私有经济或私有企业。在我国宪法正式承认了私人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在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之后,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兴办、发展私人企业和私人集团公司。
2.产权必须明晰。私人投资的企业,特别需要产权明晰。在所有权问题上不必也不应含混。如果是私人独资企业,产权的归属自是一目了然;如果是股份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关键是控股权,只有控股权才能确保私人业主对企业产权的支配权;即使所有股东都是私人股东,也只有持有控股权的那家私人业主,才有资格取得或指派企业法人代表,因为只有他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其余私人参股者都还只是资本集中的对象。
3.更重要的是,要正确认清私人经济(或非公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历史性定位。只有这样才能清除对私人经济的歧见及顾虑,才能理直气壮地振兴私人经济。如何认识这个历史性定位呢?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共荣。这就确定了私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是指国有经济的规模应占有GDP中多大份额,而是指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至于一般竞争性、经营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可以进行战略转移,有的领域可退出。但国有经济的战略转移或退出,只是为了集中力量到更需要的行业和领域中去,决不是因为它不应该或无权在这些行业和领域内存在。“政企分开”方针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内的国营企业而讲的,但“政企分开”主要是通过股份制及关停并转,把国有企业建设成具有内在经济活力的适合市场所要求的“微观基础”。应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有企业。不仅如此,一旦某一竞争性行业由某个和某几个私人企业集团或国外跨国公司垄断时,还须国有企业进入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所以在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内,不是“国退民进”,而是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或“可退可进”。
私人经济不仅在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内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内,在国家要控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私人经济还大有作为。例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应尽的职能,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可以通过采购、招标甚至BOT等方式吸引私人企业参加。不过政府跟私人企业交易时应按市场价格以确保私人企业的合法利润,而政府应按成本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低价向公众提供,以显示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福利性”或“半福利性”,因为政府是依靠自己的财政预算来支持自己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事业。
至于国家要控制的重要领域,其中不少也有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所谓国家要控制,决不意味着国家要垄断或管制,而是控制必须由国家控制的东西。以航空业为例,它既是关系国家命脉的一个行业,也属于竞争性行业。我们既不能因其重要而由国有航空公司垄断全行业,但也不能因为有私人财团和国外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