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公司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公司情况时,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
(一)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