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土部门介绍,这三部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圳构筑起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着手建立完善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将进行轮候登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将逐步建立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发布系统,并对已租(售)的保障性住房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定期核查。一旦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立即将其清除。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产权均在政府手中,相比较而言,面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监管更受关注。《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五年内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如被发现已购买其他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深圳等情况的,也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虽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而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规者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这三个办法中,也相应对三类保障性住房作出了退出的处罚条款。凡在申报时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一旦被发现将被载入个人诚信记录,且在5年之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在具体的管理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都实行了一次性装修到位,因此入住之后不得对其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