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29 14:16:00 来源: 新闻晨报()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按《通知》定义,“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对此,一位监管机构的官员解读为,只要当事人已利用贷款购房,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如再想贷款购买其他房产,一律视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但在多数银行看来,如果原有购房贷款结清,那么再申请的贷款购房应视为“首套房”。此外,如市民原来的住房为一次性购得并无贷款,则无论其名下已有几套住房,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仍视为“首套房”。
招商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刘建军表示,“第二套房”的界定仍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请示,之后该行才会出台“细则”。
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相关人士昨表示,并未听说监管部门还要发布执行“细则”。这似乎意味着,界定“第二套房”的自主权仍掌握在银行手中。此前,银行界定“第二套房”,一般倾向于“背有按揭的第二套房”。
昨天,许多市民还提出疑问:对于正在还贷的“第二套房”,银行会不会在明年元旦后统一上调利率标准呢?对此,负责银行法务的人士表示,已经放贷的“第二套房”应该不会受到新政策的牵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