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实: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自1998年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发轫,在实践中我们一直实行的都是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在这种体制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管理上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方面,它通常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及风险管理总监组成,督察长亦可列席;而基金经理则具体负责个股的投资。应该说,这是一个结合投资委员会制和基金经理制这两种制度不同特点的"中庸"化的产物。
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模式,仅有的体现是200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24条,它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该规定依然语焉不详,这可能是出于协调法律一般原则与具体实践多元化矛盾的考虑,它无意、也不能作出更明确的表示,其体现的主要精神是,基金经理的职责范围应该以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为准绳。
我们对基金经理小组制做了进一步的研究。目前共有23只基金采取了基金经理小组制度,占整个市场的10.9%,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基金经理小组的比例却远比内资公司高,达到了24%。如果我们假定合资公司意味着其投资管理体制应该具有更多的国际特征,即单基金经理制的发展趋势的话,那么上述现象就是一种悖论,可能合理的解释在于:一方面合资公司中外资目前还占较小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践行自己想法的能力;另一方面外资也可能在有意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并以基金经理小组这种折衷的方式表现出来。
此外,我国基金业界即使高度强调集体决策,基金股票高周转率的问题也同样存在,而且其绝对水平还要远远高出美国。近三年来,我国股票基金的年度股票周转率始终维持在300%附近,且始终高于A股市场的总体周转率,虽然两者的差幅在缩小。这种现象的出现更多地是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环境相关联,而不是单一的投资管理模式的问题。
未来:文化融合、市场发展前提下的多元化
不同的投资管理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委员会或团队制强调的是集体决策,而单基金经理制强调的是个人能力与个性。虽然不同的投资管理模式与投资业绩之间存在着我们上述分析中所显现的统计上的一定相关性,但是从宏观上看,行业整体却并不存在主观选择投资管理模式的合理空间,因为不同模式的形成与演变是文化与市场条件发展的历史必然。
我们首先解剖美国的情况。美国一直是一个张扬个性的国度,这种特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以加强,这为投资管理的单基金经理制准备了文化条件。而60年以来单基金经理制主导地位的确立是与市场发展更紧密、更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我们从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市场必要性看,经历了29-33大危机后的上世纪40和50年代,美国投资界对投资风险的控制格外重视,投资委员会被赋予了更多的控制投资风险的职能。而60年代与80、90年代的大牛市则使人们的关注重心转移到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上,个人的能力和个性得以彰显。此外,市场结构的变化也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尤其是80年代以来的"新经济"带动的NASDQ市场的繁荣促成了由蓝筹为主到多元化投资风格的转变,这种变化也成为了呼唤基金经理个性的推动因素。
从市场可能性看,美国开放式基金自1924年正式诞生以来,基金经理在经历了历次牛熊市场的不同考验后总体趋于成熟,尤其是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得以提高。同时,市场自身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都在日益丰富和完善,尤其是在70年代金融衍生产品大发展以后更是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单基金经理制所最隐含的风险控制问题的担忧,也就是说,工具与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以往投资委员会制度在风险管理上的重要职能。而基金投资人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变得日益成熟,他们相对能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