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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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8月份起,乐助会开始尝试到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去登记注册。“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承担主管部门的责任。”谭静说,法律虽然规定找到了业务主管部门就可以登记注册,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些部门有监管民间慈善组织的义务。
不过邓国胜认为,从长远来看,取消双重管理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目前双重管理机制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对此,康晓光也表示赞同。他说,双重管理并非民间慈善团体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很多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新西兰和我国的台湾都是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康晓光认为,很多民间团体的活动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主管单位才有能力监管。
邓国胜认为,取消双重管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守法有序、权利和责任对等,第二是国家规制能力的加强。在目前形势下,取消双重管理在时机和步骤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比如可以在公民较为守法、政府管理能力较强的地方,如沿海省份,先行展开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