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中国,体制性的腐败往往与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密切相关,例如电信、教育、医疗、房地产,而收买型腐败已经从单个个体出发,发展到以利益集团为代表的类似西方“院外集团”的游说活动。2003年房地产集团成功顶住了央行的“121文件”,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是一个极典型的案例:在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第一次由一个利益群体通过游说影响并且改变了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恰恰是这次房地产商的胜利,导致了2004年中国房价的扶摇直上,也制造出许多房地产大亨。非常近的案例还有,在外资企业的长袖善舞下,“两税合一”的议案没能在去年3月的“两会”上付诸表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努力再次遭挫。
权力越位更深层次的体现是权力与资本形成的联盟,通过联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垄断更多的资源以及话语权,最终实现垄断性的资本回报,其实质是体制性腐败和收买型腐败结合在一起,导致权力资本与普通百姓甚至与一般民营资本的收入差距扩大。
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至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至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至80%。如此高的预期受益和与之不对称的成本付出,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集团越走越近,而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利益根源。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2003到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各地通过自查,发现超范围划拨供地2695件,涉及金额6.3亿元;违规低价出让土地2065件,涉及金额4.3亿元;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3108件,涉及金额21.6亿元;欠缴土地出让金14355件,涉及金额225.9亿元;应招标拍卖挂牌而协议出让的2254件,涉及金额42亿元。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3成,企业占4-5成,村级组织占近3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所作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说穿了,房地产暴利是形式合法外衣之下的实质上的不当得利。
在这些违规数字的背后,是我们无法通过统计信息得知的官员权力腐败导致的灰色收入以及房地产商的暴利。如2005年福州市公布的房价清单显示:福州市市区商品房平均开发成本约为每平方米2160元,社会平均利润约为每平方米1400元,地价、建安成本、配套设施费用分别只占房价的20%、25%和14%左右,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利润则占到房价的41%左右。这份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