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 13:52:00 来源: 北京晨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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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有利于破除以下六个就业“潜规则”: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作为配套规定,1月1日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必须退还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黑职介”的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约束。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例如名为“销售经理”,工作却是卖保险。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在个别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作领导的出国考察费、经理的MBA培训费,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就业促进法》规定,此类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