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4 10:17:00 来源: 金融时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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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公开披露的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等予以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规则明确,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有关内含价值信息,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信息时应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总精算师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应当包括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准备金计提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业务情况及偿付能力状况。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年报正文中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包括主要保险业务类别保费收入(含分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等内容,再保险公司应重点披露各项分保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险种类别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有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按主要分保公司及账龄披露报告期末应收、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应收分保账款中如有持保险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保单质押贷款及抵债物资的变化情况,并对增减变动原因予以说明。并应当披露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依据及金额。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聘请拥有专业精算人员的审计机构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发生以下几方面情况时应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发生特定项目或股权投资时,如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商业银行等时;保险公司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财产保险合同、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合同或事项时;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委托资金运用、保险、赔付、分保等关联交易时。
而当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予以信息披露: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国外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具有关监管处罚意见;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有关保险行业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资金运用限额、市场准入等政策;中国证监会认为可能会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