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法制现代化的论述中,人们尽知法制现代化是西方文化的产儿。然而,随着“东学
西渐”研究的在中国的逐渐展开,人们对西方法治中的中国因素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注:在我国,笔者所看到的我国学者关于“东学西渐”的系统研究是由季羡林先生主编的“
东 学西渐丛书”。该丛书由河北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以来出版。丛书中其中有一本为史彤彪先
生所著的《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但纵观全书,所论基本为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
特别是中国古代的一些文化巨匠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对某些西方思想家的影响。而关于中国
古代法律文化对西方法律制度所发生的影响,除了其中论述日本(以政治地理划界的西方)的
部分之外,大体上未涉及。另外,笔者还于最近看到了由刘登阁、周云芳两人合著的《西学
东渐与东学西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但其中东学西渐的内容,基本为20世纪
以来的史料及其论述。国外学者或游客对中国及其与西方关系的客观描述,应当是东学西渐
的最重要的原始材料。对此,谢方主编的《中外关系史名著译丛》(该丛书由商务印书馆199 3
年以来出版,笔者手头有其中15部著作)可谓是集大成者。)
。可以说,虽然,西方的现代法制是西方文化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从西方文化内部分裂出的 一
种必然结果(注:按照法制的“自然长成论”,法制只能是某种文化长期积累的产物。例如,《法律与资
本主义的兴起》(由泰格、利维著,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一书之中文版的“代序”
中,陈方正先生把西方法律文化的源头追到了两河流域的“苏末文化”。近年来,这种“自 然
长成论”的观点在我国非常流行。确实,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具有解释力,但它明显地
具有“单线进化论”的嫌疑。对该观点,我在《“自然长成”与公共选择》(未发表)一文中
有详细的分析与驳议,可参见。)但可以肯定的是,来自西方世界之外的“埃及文化”、“希伯来文化”、
“中国文化”等对于西方现代法制的形成同样功不可没(注: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西方”的界定问题。诚然,在西方文化
的历史发展中,“苏末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以及“希伯来文化”等都曾
是西方文化在某种意义上的源头,但就现代法制而言,上述文化中还有活力的部分,显然都
是近、现代西方“法治”文化的异在。因此,这里的西方,就只能是近代以来的英美世界和
欧洲大陆世界,它的文化上限,仍然是以“希罗文明”为代表的古代文明。否则,“西方”
的界限就漫无边际了,甚至属于“印欧语系”的印度也要归于其中了。)。本文拟逐步地梳理西方法治中
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因素,以便进一步说明起始于西方的现代法治文化,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
财富(当然,现代法治即便没有中国因素和其它文化因素,而纯粹是西方文化的单线演进结
果,也同样可以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并希望对我们不断开放对西方法治的理性认知 有所裨益。
一、西方法治制度中的中国因素
打开有关西方法制史的书,给人们印象最深的是自希腊罗马以来西方私法的发达。虽然,
中世纪的黑暗使其遮损不少,但如果用蔡叔衡先生研究中国法的逻辑理路,则仍然可以这样
表达我们对前现代西方法律的看法:除了私法史的法制史,便觉空洞无物(注:蔡叔衡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时认为:古代中国“除了刑法史的法制史,便觉空洞
无物。”(参见蔡叔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6、41、49—50
、169—171页)。虽然,以现代法律的观念来衡量,蔡先生的观点不合情理之处甚显,但如
果站在中国古人所抱守的法律的立场,则该观点未必不当。这种分析也可以用之于笔者在文
中关于前现代西方法制史的结论,即前现代的西方照样有“公法”,特别以刑法为代表的“
公法”,只是私法的繁枝茂叶遮损了它。)。被世人所格 外
看重的罗马法,能够光辉千古的不是其公法,更不是刑法,而是以市民法和万民法为代表的
所谓私法。如今,习法者很少有人知道罗马的公法状况(显然,它也有不少甚至可说是发达
的宪制和刑制方面的公法),但对罗马的私法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就很难说是习法者。
对前现代西方法律中私法的发达和公法相对微弱之表述,使我们不得不反思的是,在前现 代
的西方,为什么公、私法俱有,而对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