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就业的实现程度,是现代化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社会的经济转型,对妇女就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妇女就业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各级政府急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无疑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妇女就业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制度变化造就的妇女高就业
建国初期,大批妇女走出家门踏上就业岗位,是双重保障的产物:
一是法律制度保障妇女拥有同男子一样的劳动权利。
早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有明文规定。
二是政策计划保障对全体城镇妇女采取了高就业的政策。
此政策确立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8年)期间,实行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并纳入国家计划指标。这一时期妇女就业的地位表现为:第一、中国妇女已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中主要的劳动力资源,尤其是在工业领域(占39.5%)、服务行业(占40.7%)、城市公用事业(占38.0%)和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占38.5%)中占有的重要位置。
第二、妇女劳动力更多地集中在城镇集体企业中(占50.5%)。
在国家制度保障与政策扶持的情况下,中国妇女的就业出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是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在工资收入上的差别相对较小,女性的平均收入是男性的77.5%。
二是低工资??高参与的就业模式,15岁以上的妇女人口中有70%左右是就业人口,远远高于国际水平。三是城乡分割,国家政策以制度力量倾斜城镇,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受到城镇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种种好处,而是在土地上进行低效率的农业生产。
(二)社会改革对妇女就业的冲击改革开放的社会变革是一场深入到社会制度与结构层面的变革,对妇女就业也有极大影响。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从1996年国民经济各部门总数中女职工所占比重及其与1980年数据的对比中可以看出:
首先,妇女劳动力成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所有制类型,包括私营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的重要力量(占47.5%),其内部的构成更加体现出女性的就业优势。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劳动力也成为个体私营企业的重要部分,到1989年底,城镇女个体劳动者已有612万多人,占个体劳动者总数的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