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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及遏止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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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镇妇女工作中,妇女来访呈上升趋势。自2000年以来,我镇接待妇女来访150多起,其中家庭暴力占半数。这从一方面说明,随着我镇妇女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妇女同胞已逐步树立了自我维权的意识,已能利用有效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在我们的社会中,特别是在农村以及新市民中时有发生,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还需要我们各方面共同的努力。
回顾我镇妇联几年来接待的家庭暴力案例可归结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反复性:暴力行为如果第一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以后就会反复发生,并且间隔时间越来越短。
  二、渐进性:暴力行为的伤害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重。
  三、隐蔽性: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一般无第二人在场,外人无从知晓。这也是家庭暴力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多样性: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非常复杂,经济、文化、情感、道德、性格、心理等多种因素,都易引发家庭纠纷,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手段残忍性:家庭暴力轻则拳脚相加,重则以砖块、棍棒等伤害肢体,甚至发生用刀、斧等利器杀、砍家庭成员的行为。
六、社会宽容性:受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其至漠视,认为夫妻打架外人不宜干预。甚至受害妇女在遭受暴力的同时,110民警赶到现场后也这么认为。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蔓延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由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处理工作不仅给我镇妇联,也给法庭、公安执法机关开展工作带来诸多的困难。
  首先是当事人举证难。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家庭内部,知情人很少;自诉人又多为妇女和老人,证明能力弱;邻居及周围人为了少惹事,大多数不愿作证,因而造成当事人在法庭举证难。
  其次是公安机关处理难。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投诉中,大多数是轻微伤害。对这种轻微伤害,不够刑法调查范围,又不能比照治安条例处罚,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而处理力度弱,致使许多受害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施暴者过后还更加变本加厉。即使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罚款、拘留,由于当事人双方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受害人又往往不愿意,也使此类案件的处理陷于两难局面。
  再次是法院判决难。在家庭暴力案件判决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暴力行为难以查证。如果施暴人不承认,当事人难以取证,证据难以认证。
  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作证,因而难认证。伤害程度难以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但没有具体标准,因而难认定。基层法院对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构不成伤害罪的,80%以调解和撤诉处理。大多数自诉人的目的只是要法院教育施暴者,目的达到后都撤诉了,法院往往难以判决。
  最后是妇联救助难。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第一时间先想到妇联,打电话或者直接到妇联求助。而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没有行政职能,只能热情接待,为她们进行调解和心理疏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她们解决问题。因妇联没有资助经费,社会上又没有庇护场所,对一些被打后只身逃出、身无分文、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很难给她们切实的救助。
家庭暴力的存在给妇女同胞们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直接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它不仅仅是个家庭问题,更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妇女同胞应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在第一时间内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我镇妇联多年来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经历,提出几点我们认为可行的有效途径:
  一、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请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镇调处中心组织予以调解劝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二、妇联组织应积极向受害妇女宣传妇女保障条例,使其知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应建立妇女避救中心,使有家不敢归的受害妇女暂时能渡过这段暴力时期。而且对被迫离婚的困难妇女给予法律援助。
  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依据受害妇女的申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劝阻制止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制止;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对构成治安违法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投诉案件,公安机关在接报受理后移交人民法院。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是受害妇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和途径。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自述的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作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由于施暴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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