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集资用于办各种实体;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用于弥补收入的不足,搞“政绩形象”工程,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各种达标活动等。据调查估计,2001年末,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产和经营约94.23亿元,占70.8%,比2000年增加2.42亿元;炒股16.94亿元,占12.7%,比2000年增加1.54亿元;消费11.56亿元,占8.7%,比2000年增加2.39亿元;炒外汇0.31亿元,比2000年减少0。11亿元;其他9.96亿元,比2000年增加0.94亿元。
(三)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利润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实际上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商业银行普遍收缩农村营业网点,上收信贷管理权限,严格贷款条件,基本上放弃了对民间的贷款业务;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严重超负荷营运,目前难以承担支持“三农”发展的重任。借款人在生产、生活诸方面急需资金,但又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民间信用解决。这无疑给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服务方便的民间信用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空间。如广西梧州市1998—2000年间,各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企业的信贷支持超过70%,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却不足10%,这就使得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大量的资金需求必然转向民间借贷。又据2001年初对广西北海22.61万户农户资金供求的调查,农户资金需求约为8.77亿元,而农产自有资金和正规金融业的贷款仅能解决5.12亿元,农户生产、生活和流通的资金缺口高达3.65亿元,缺口率达41.6%,在正规金融业无法满足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农户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据调查,2001年,样本地区储蓄所以上的金融机构网点共有8498家,比2000年减少了1125家,平均每5993人拥有一家金融服务网点。近6千人才拥有一家网点,更不用说企业了,可以说这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正在逐步减弱。
(四)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居民储蓄存款在存款中的比重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说来,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越高、居民储蓄存款在存款中的比重越低,民间借贷就比较萧条,反之就比较活跃,换句话来说就是民间借贷与贫穷、落后是联系在一起。如2001年惠州市博罗、惠东两县法院受理借贷纠纷案件年增幅均在70%以上,涉案金额年增幅达200%以上。而博罗、惠东均是该市乡镇经济最为发达的两个辖区,这些借贷纠纷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民间对资金需求与日俱增,民间借贷的存在,对群众资金发挥了调剂有无的作用,及时填补了国家金融机构缺位留下的真空。又如梧州市1999年至2000年梧州市完成城市基础建设总投资为16.51亿元,约有近5亿元的资金需通过民间借款、集资等方式解决。还有一些高科技农业种养业,高投入、高收益、高风险兼备,农民如果自有资金不足,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的也难以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如广东湛江、广西北海濒临北部湾,有500多公里的海岸线,海洋捕捞海水养殖业十分发达,但这一行业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资金需求旺盛而银行投入十分谨慎甚至不愿介入,这给民间借贷提供了用武之地。
从调查的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的正规金融相对发达,民间借贷的比重普遍比欠发达地区低,并逐年降低。如广东省的东莞和茂名地区比较,2001年,东莞三大产业的比例为
5.4:55.1:39.5,茂名的为27.6:38.3:24.1,相比之下,东莞的工业和第三产业占了绝对比重,茂名的农业占了相当的比重。与之相对应,2001年东莞民间贷款11.6亿元,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1.5%,比2000年下降了0.1个百分点,茂名民间贷款54亿元,占比
25.2%,比2000年上升了1.3个百分点。
五、政策建议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私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承认的,但是我们在看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时也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民间借贷是在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下的补充;二是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管理,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基于这两个因素,我们认为在对待民间借贷问题上坚持疏堵并举。“疏”就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引导民间借贷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建立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堵”就是堵住民间借贷的负面作用,通过各种措施,加大合法金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经济的